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中心关键环节,是惩治腐败最重要的手段,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国有企业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犯案手法也越来越隐蔽,这给纪检监察部门的查办工作带了不小的挑战,为适应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的需要,我们在查办案件中对当前企业面临的严峻外部环境、面临的困境和遇到的新问题等进行了一些探索和研究。
国有建筑企业纪委查办案件的重要意义和当前形势
我国的国有建筑企业是完全的竞争性市场经济主体。在国家经济体制深化改革不断深入的今天,国有建筑企业面临着外部投标环境的日益规范、竞争对手的不断强大以及内部体制机制改革的历史重任。“外因是动力,内因是根本”,只有苦练内功,规范经营,才能做强做大。因此,在当前腐败易发、多发时期,加强规范管理,筑起预防违规违纪的防火墙势在必行。
国有建筑企业纪委查办案件的重要意义越发凸显
建筑行业是传统的以人力资本聚合的市场竞争主体,当前国有建筑企业多为有几十年经营历史的老国企,从内部看,企业离退休职工较多,面临着项目管理方式较为落后等问题;从外部看,各家企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国内市场的竞争日趋白热化,国外市场如火如荼,市场经济成分多元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也为反腐败工作带来更加艰巨的任务,依法依规办案面对的形势更加复杂。因此,给纪检办案人员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正视查办案件在深化改革中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也是国有建筑企业领导人员需具备的大局意识。
国有建筑企业纪委新形势下查办案件的重点
查办案件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法律性都很强的工作,能否严格依法办案,是衡量纪检监察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准。当前反腐败形势较为严峻,聚焦当前时期国有建筑企业查办案件的重点是国有建筑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应思考的核心问题,也是合法有效查办案件的前提。
首先要深入理解国有建筑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定位问题,它既是企业抓早抓小,及时提醒纠正的啄木鸟,也是扫除企业贪腐分子的清道夫,更是维持企业经营生产正常有序健康发展的护卫舰。在当前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要求“转职能、转作风、转方式”的情况下,国有建筑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做到:一是明确查办案件的出发点大环境,既要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心大局,又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更要维护企业职工的利益。二是结合当前企业的中心任务,明确企业纪委主动查办案件的重点和方向,以自身企业内部管理缺陷和经营短板为出发点,比如以亏损企业、项目的治理,反映多次侵害职工群众利益的事项等,作为国有建筑企业纪检监察的重难点任务。三是要抓早抓小,深刻、准确理解中央关于当前查办案件的四种形态,将批评和自我批评,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监督执纪的常态,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监督执纪的大多数。
国有建筑企业纪委查办案件遇到的新问题
手段较为单一,纪检监察人员素质和能力有待提高随着涉案人员的高智商化、高技能化,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传统的一张纸、一支笔、一张嘴的办案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人员查办案件的需要。缺乏查办案件的经验和能力,不能掌握有价值的线索,在线索收集过程中,没有发掘案件重点、难点的能力,对案件的调查停留在表面。
党员领导的反腐倡廉责任意识还有待加强和转变
新形势下,国有建筑各级企业面对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新要求,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还认识不到位,某些领导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查办了下属就是对自己业绩的否定,影响自己的政治前途。这些思想的萌生造成对案件检查工作缺乏认识,不够重视,极大地影响了查办案件工作的顺利开展。
查办案件程序、处分规则还需要进一步整合完善
随着《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出台,国有建筑企业内部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的党纪处分有了依据。但仍存在着政纪处分没有统一规定,各级企业政纪处分依据不统一的情况,与此同时,近年来,国家层面对安全质量事故加大了责任追究和打击力度。国有建筑企业的安全质量责任追究一般都会制定追责程序和处分条款,如何将党政纪处分与安全质量责任追究处理衔接好,如何看待党政纪处分与安全质量责任追究处分的关系,也反映出目前国有建筑企业纪检监察处分依据存在制度交叉、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相矛盾的情况。除此之外,国有建筑企业纪检监察查办案件的程序规章也没有统一规定,各个单位制定不同的查办程序,内容相对较为简单,没有严格对查办案件的权限和查办案件的程序进行统一详细的规范,也是当前国有建筑企业查办案件凸显出来的问题。
如何完善国有建筑企业纪委查办案件的程序
要整合出台规范性查办案件的程序、党政纪处理制度文件要结合中央最新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各自系统内,制定和完善出一套适合本企业的党政纪处分条例。同时,也要与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处分相衔接,做好特别制度与一般制度的规定,让案件查办和处分定性有据可依,没有死角。
要合法规范和细化企业内部的查办案件程序,从办理权限、办理方式、办理期限、查办人数限制,证据材料收集,以及配合移交检察院的程序等方面入手,依法依规对查办案件的程序进行规范,只有程序正当合理,才能保证实体的公正公平。所以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一定要做到“程序合法、依法执纪”。
要进一步实现纪检监察人员垂直管理,提高和保证纪检监察人员职级待遇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日前宣布,将对国家各大部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目的是进一步加大对被派驻机关的监察力度,也体现中央从严治党、抓早抓小的要求。笔者认为:纪检监察人员要实现真正的善于发现案件线索、敢于履行查办案件职责,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从体制机制上进行逐步改革,实现垂直管理。同时加大对办案人员和涉案对象权益的保护和救济。
在推进纪检监察机构体制机制改革的同时,还要相应提高纪检监察人员的职级和待遇。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专找毛病、专挑缺点的工作,通过搜集证据、谈话笔录,最终要对违纪违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因此,干的是“得罪人的活”,不但如此,纪检监察干部每天面对企业内部、周围身边的负面新闻,心理上也承受着巨大的身心压力,更为重要的是随着中央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实现“监督的再监督”,从工作性质和职能上也再一次证明纪检监察职能需要提高纪检监察人员的相应职级和待遇,以便更好地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从入口着手,提高纪检监察人员的能力、素质和意识
一是要提高谈话攻心的能力。要善于研究人的需要、动机和行为,运用心理学来寻找案件突破口。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使其作出交代问题的选择。二是要提高调查取证的能力。在查办案件中坚持做到:凡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都要收集,既要重口供证据,又要重人证、书证、物证等其他证据;既要收集有错证据,又要收集无错证据,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无疑。三是要提高案件的初核能力。在初核前应对案件的线索、情况和有关资料作出全面客观的分析与判断,在初核阶段要低调运作,保密进行,加强对涉案人、知情人的利益研究,灵活采用从外围入手、从小人物入手等方式,打开案件的突破口。四是要提高分析案情的能力。对案件的分析判断,要贯穿办案的全过程,每办完一个案件,都要认真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切实提高分析案情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