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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考核办法
来源: 古蔺县兴城城市投资建设经营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8-09-07 11:19:22

古蔺县兴城城市投资建设经营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工程建设任务顺利完成,通过对监理单位进行有效的评价及考核,随时掌握监理单位的管理现状,督促和引导监理单位提高服务质量,有效发挥监理单位在项目管理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依据

   (一)监理合同;

  (二)监理招、投标文件;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性规章、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本公司相关管理办法。

     第三条 考核细则

    ()发现监理机构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或给工程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机构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7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14日后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履职不到位的,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委托人损失:

如监理人对委托人的损失负有间接责任时: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责任率(扣除税金)

如监理人对委托人的损失负有直接责任时: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额。

注: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若施工中监理人应该发现而未及时发现施工问题导致返工,委托人可对监理人每次处以500-1000元罚金。

    ()若监理人在签署技术核定或经济签证单等文件中出现重大失误或错误,以及与事实不符等情况,委托人按照每次2000-20000元罚金。

    ()由于监理人审核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含工程变更、隐蔽资料)不认真负责而造成工程结算审核时发现与实际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有差别,或者存在故意隐瞒、参与作假等情况,委托人将对监理人处以该项工程监理费的10%的处罚,如触犯法律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若因监理原因导致实际完成工期比施工合同工期推迟,委托人可对监理人进行处罚,每推迟一天处以500元罚金。

    ()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机构人员应与投标书附表中报送的人员名单相一致。若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机构人员时,更换人员的资质及类似工作经验不应低于原人员,并应事先得到委托人的批准,换总监须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如监理人擅自更换人员的,委托人按下列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罚:

1、不按委托人规定时间组建现场监理机构的,对监理人处予500元~2000元的违约金;在委托人规定时间14天内还未组建现场监理机构的,对监理人处予2000-10000元的违约金;在委托人规定时间30天之后还未组建现场监理机构的,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

2、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与投标文件承诺人员一致,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人处予3000元的违约金,擅自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监理人处予2000元的违约金。

3、如因委托人对监理工作不满意时,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更换的监理人员不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监理人员要求。

    (十一)监理人员不得为所监理的项目指定中介、材料、构配件等供应商及分包队伍,不得介绍他人到所监理的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工作。不得接受被监理项目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任何礼金、宴请与娱乐,不得在上述单位报销个人支付的各项费用。若发现监理人员违背上述规定,委托人有权清退相关人员,并处监理人2000-20000/人罚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并作不良记录报相关管理部门。

   (十二)监理过程中,如监理人未按监理工作内容开展工作,经委托人书面提出意见仍不改正的,委托人有权终止监理业务并追究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十三)如发生下列任一行为,将视为监理人违约:

1、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总监与投标文件不符,视为转包。

2、合同执行期间,监理人未按进度要求派驻相关专业监理人员,或专业监理人员不能常驻现场,或监理机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人又不能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

3、监理机构人员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或谋取私利,在工作期间徇私舞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4、合同执行期间,由于监理工程师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工作需要的指示或按时完成应由监理入完成的许可,造成承包人进度延误或中断施工,致使委托人增加费用支出或工期延误。

5、未经委托人同意,主要监理机构人员擅离岗位;或监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出勤率较低造成监理工作不力。

6、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对隐蔽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质量控制重点(包括影响感观效果部位和交叉关键工序)施工期间未进行旁站或跟班平行检验,监理人未到场且过后又没有进行复检而造成质量问题;或对工程的抽检频率未达到国家相关质量验收规范、标准以及合同规定要求,并且不按委托人的指令予以纠正。

     如发生上述任一情况,委托人可视监理人违约的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措之一(违约金从委托人应支付给监理人的报酬中扣除。即使缴纳了违约金,监理人仍应按监理合同规定继续履行本工程施工及缺陷修复过程中的监理服务):

a.人员缺岗的惩罚:

  总监理工程师:500-1000//

  专业监理工程师:200-500//次  监理员: 200//

  连续三天以上的缺岗,按上述标准的双倍处罚。

b.主要监理机构人员(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一年内缺岗累计1个月以上(1个月)者处以20000/人违约金。

 c.若委托人认为监理人委派的监理工作人员不能满足工程进度要求或专业搭配不合理,并向监理人下发了要求增派监理人员的通知3日内,监理人仍未按委托人要求进行人员调整和增配,委托人将对监理人按1000/人次的标准处罚。

    d.工程承包人发生质量事故的,监理人除应负相应责任外,委托人还可按以下标准予以违约处罚:

    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50000),处罚金为500-5000元;

    严重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100000元、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处罚金为5000-10000元;

    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00元以上),处罚金为10000-50000元。

    e.工程承包人发生安全事故的,监理人负相应责任,委托人同时按以下标准对监理人予以违约处罚:

    每重伤1人,处罚金5000元;每死亡1人,处罚金20000元。

第四条 以上处罚发生时监理人缴纳罚金后再支付监理费。罚金由被罚监理人缴纳至公司财务室,监理人凭缴款凭证或其它资料拨付监理费。

第五条 本考核办法作为招标文件和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

           古蔺县兴城城市投资建设经营有限公司

处罚通知单

编号:

 

项目名称

 

违规事项:

整改要求:

被处罚单位

 

 

罚款金额

 

 

处罚人

                                                       

                                                   日期:

 

签领人

 

                                                   日期:

 

说明:1本表一式叁份,由公司工程部签发,被处罚单位、公司工程部和财务部各存一份;2 同一个项目在同一次检查中出现多项被处罚问题,可合并处罚,也可分开处罚。